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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的管辖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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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移送规定是如果是违法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政机关需要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如果是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情况,需要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受理还有审判。
1.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移送管辖是指受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发现该案已构成犯罪或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移送管辖共分为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受理之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受移送的机关或组织认为自己无权受理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来指定管辖,不得拒绝接受,也不得再次移送。 (2)《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充分理由,认为相对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根据刑事案件优先处理的原则必须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这也称为“案件移送”。 (3)行政机关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先作出行政处罚再行移送,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罚情况一并通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如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能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将案件退回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机关或组织应按行政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只对第二种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是第一种情况更为常见,移送机关和被移送机关都属于行政主体,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的相应关系理论处理移送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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