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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羁押、服刑期满、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或者阻挠。...
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教学时间和课余时间免费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开放;寒暑假、公休日、期间,学校的文化体育场所、互联网上网设施应当向本校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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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有效矫治,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和监护服务工作,外出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地区每个乡镇应当建立寄宿制学校,在乡镇、村社推行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托管服务机构,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鼓励社会捐资支持寄宿制学校和托管服务机构建设。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引导、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生存和应对意外事件的常识,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抵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或者申请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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