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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可以登记为个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
船舶所有权可以登记为个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者对抗。船舶由两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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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船舶所有权登记审核规定为: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及复印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日内颁发登记证书。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注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方式和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施工日期和施工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曾用名、原船籍港、原船舶登记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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