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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
就灵活性面言,仲裁更胜一筹。仲裁一般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或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除非出现仲裁无效等情况下诉讼就不会再受理。仲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自愿性,而且由哪个仲裁院受理、仲裁员人选等当事人均可以选择,而相对于仲裁,法院诉讼一般只能约定管辖法院,而且在地域也会受到限制。仲裁在效率上要优于诉讼。为节约时间成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肯定是希望用尽可能短的时间来解决纠纷,避免消耗,这一点上由于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比于诉讼要简单而比较占优,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一审不服还可上诉,这就消耗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从我国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来看,在有限的法院诉讼资源和法官判案水平良良莠不齐等因素下,一个案件从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仲裁体现的专业性更高。仲裁员往往即是各行业的专家又熟悉法律规范,因而对于那些需要丰富专业知识的事实判别更具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助最终纠纷的解决,而讼诉由于法官对有法律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而对于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足。仲裁也并不都是优点,相比于诉讼,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从救济途径来看,仲裁的一裁终局虽然方便快捷,但没有了再审的监督作用,尽管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但一般来讲当事人失去了进一步主张权利的机会。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再则,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会受到诸如仲裁员的水平低下、仲裁员谋取私利的不利影响。这主要由于对仲裁员的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考核约束机制的缺失必然导致仲裁案件有失公允。除此之外仲裁不能约束第三人,如果仲裁案件要追究第三人责任的话还得要重新仲裁或诉讼,这显然会降低仲裁的效率,而且日后执行起来也相对困难。
一、企业劳务外包的优点。 1、企业通过把劳务工作外包出去,一方面,劳务外包公司负责托管人员的相关事务,并向其提供有关劳动方面的咨询,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本公司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的咨询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可以有效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 2、企业通过外包劳务,可以使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降低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免去企业管理者相关人事管理流程中大量机械重复性的工作,使管理者能投入到其它能使企业有效增值的管理活动中。 3、服务全面,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劳务外包公司为托管人员办理一切人事代理手续,免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对企业的责任心增强,更具工作热情。最重要是的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相比,用人单位(发包方)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企业劳务外包的缺点(风险)。1、选择外包单位的风险。企业在外包业务的过程中,如果企业选到外包公司的服务或技能水平若不能很好满足企业的管理需要,很有可能毁损企业的形象和信誉,若工作外包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变动频繁,水平不一,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风险。2、劳务外包合同的风险。外包合同是外包公司外包实施的依据,若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详尽、不周密,双方容易产生分歧。在分歧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诸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3、企业信息泄露的风险。企业与劳务外包公司合作时,必须将本企业的部分信息传递给外包单位。信息共享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与协调,但是也会增加企业的风险,因为外包单位的不忠或者疏忽导会致企业信息资源损失及商业秘密泄露等风险,竞争者可以“乘虚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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