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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
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和进口环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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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传递、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保护等方面的服务。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户籍和档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下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四)在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省级以上贫困县创办的中小企业;(五)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六)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七)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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