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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园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园。...
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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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贸易、劳务合作、招商、产品与技术的展览展销及自营进出口业务等活动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外贸易、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与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中小企业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建设、承租多层标准厂房。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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