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分次授出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当次授予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权益价格与权益数量;(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行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六)因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应当及时注销。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8人已浏览
455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