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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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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商品房都出房产证了,那交易都一样。
楼主您好,不可以的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如果回迁房,跟商品房都出房产证了,那交易都一样.如果没出房产证的,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就有一定的风险.但回迁房一般来说都比商品房要便宜,敢于承担风险,那就买回迁房比较划算.回迁房分两种形式1。原住房屋是私产,回迁后所得房屋是大产权(完全产权)。此类房屋得到房产本后可去所属区域交易中心直接过户。2。原住房是公房,回迁后得到小产权(经济适用房产权),从回迁之日起5年后才可上市交易,过户费用高。回迁房的优点是物业费便宜,地点多是繁华地区。缺点是房子质量优待改善,公摊面积大。房产证除了特殊标注外没有其它区别.都是一样的产权
回迁房买卖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的,在买房过程中要如何合理规避这类风险呢?首先是购房合同的签订,在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前要查看房屋是否已经取得产权证,在签订时要约定好房产过户的时间和交房的时间,较好要出卖人配偶也在合同上面签字。对于回迁房买卖合同,需要尤其注意以下几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税费缴纳要约定好 回迁房的买卖涉及到两次税费的缴纳:一次是原房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需要缴纳的税费,另一次是原房主转让时产生的税费,这两次税费应当如何承担,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严防“一房数卖” 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当前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合同并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次是出卖人先行交付,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数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此,出卖人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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