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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有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内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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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指的是将股东权益分一部分给员工,激励对象一般为高管、骨干员工等。激励使他们和公司联系更加紧密,从而激发他们更多的责任感,从而为公司创造更多利益。我国公司法也对激励对象做了规定,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公司法股权激励规定中的激励对象?以下是股权激励相关规定:一、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可以包括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同时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中国工作的外籍员工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权力的不平衡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喜欢给员工一部分股权,以实现“金手铐”的功能。中小企业要想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会出现以下几个难点: 首先,股价不好确定。 因为非上市不能上市流通,这样就难以计算得出一个公允的股票价值,在定价时主观因素影响严重。 其次,股票缺乏流动性,收益不能及时体现。 中小企业股票难以自由流通,变现能力极差,一般只能在离职时才能变现。 再次,财务不够透明,员工缺乏信心。 中小企业一般不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的财务资料缺乏公信力,如年度销售额、利润额、负债额等,都难以令员工尽信。 第四,员工的股东难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一般来说,即使是小股东,员工的股东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上,企业一把手的权威太盛了,小股东的说话权利往往被剥夺。长此以往,没有任何的小股东还会有兴趣在公司大事上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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