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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规定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司法处罚如下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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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二)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四)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五)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具体要素有: 主体为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 主观上是过失心态; 3、对象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上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检疫应当检疫的物品,或者延误检疫证明,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对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一系列的职责,如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照该法规定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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