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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司法解释

2021-11-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九、高检发布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件(第413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或者错误出证,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出口,导致合同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者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流行是由于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和错误出证造成的;由于没有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疫情发生,人员死亡或残疾;超过3次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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