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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
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金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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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根据有关规定指出,车辆抵押在未进行登记时,抵押是没有法律效果的,合同也是。所以在购买后遇到纠纷,债权人会很麻烦。 2、抵押人无法理解车辆的权属,也是无法理解车辆之前是否有过抵押。 3、抵押期间,抵押人随时可不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该抵押的车辆,其他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以该车辆清偿债务。
1、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如果从立法用语上来看,似乎可以得出,只要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都不得转让。但最高法院通过探求该条的立法本意,得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能转让是在主债权未特定的情况下不能转让,在主债权已经特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最高法院这一解释法律问题的方法,即为“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 2、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对《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在受让有最高额担保的债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核实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已经确定,如果是已确定的债权,可直接受让; (2)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则尽可能与最高额抵押人约定,抵押人对受让债权继续提供担保; (3)如受让的债权是未最终确定的主债权的一部分,且抵押人又拒绝继续提供担保的,此时受让债权的债权为无抵押担保的债权。 通过学习了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债权抵押协议格式是怎样。只要在协议中交代清楚债权抵押物的相关要求就属于符合法律规范的。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的总结,非常感谢您的阅读。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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