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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恶意透支个人信...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情形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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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该解释第七条当中,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几种类型“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的起点,都将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即数额较大统一为5000元,没有区分地区。第项恶意透支的,还需要一个持卡人“仍不归还”的条件,就是指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归还。 2、参看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在该解释第七条当中,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几种类型“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的起点,都将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即数额较大统一为5000元,没有区分地区。第项恶意透支的,还需要一个持卡人“仍不归还”的条件,就是指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归还。参看
信用卡犯罪的类型如下: (一)频繁透支积少成多型,被告人不顾个人财务状况超前消费,直到超出被告人的偿还能力,最终无力偿还。 (二)循环恶意透支型。 (三)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 (四)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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