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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类型有哪些

2022-03-29 24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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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三个月后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的是以下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所谓“有效催收”,指的是以下四种情形: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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