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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相对方后,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并没有对这种情形做出什么规定,参照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对方后,原则上不能撤销。《劳动合同法》对这种情况没有任何规定。参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根据本法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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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对方后,原则上不能撤销。劳动合同法对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建议与对方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之前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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