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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时间是多久

2021-11-19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的审查时间一般在2个月左右。具体取决于每个限制流程的速度。1、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和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请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审查不合格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审查。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安、规划和土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予以协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在公示期内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6、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选择具体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相关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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