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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受让人为城镇居民; (2)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 (3)转让人未经集...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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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交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是不能用于买卖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是有条件限制的: 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全体成员,一般需要公示)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个村子的人); 3、受让人不能违反“一户多宅”的原则,在接受转让时本人并无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起转让。注意:转让人在此之后如果还要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是不能被批准的。
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条件: 1.宅基地能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3.一般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也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买卖也是合法有效的。 (1)出卖人将宅基地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经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宅基地性质已发生转变的 (2)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由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 (3)城市居民购房后已将户口迁入购买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并转为农民身份的 (4)买受方协议签字人为居民,但其配偶、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房时为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居住亦共同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的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 (6)对同一房屋经多次转让的效力的判断,可以依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情况结合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判断。
《意见》强调,农村建房要坚持先规划后建房,所有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房须按照规划有序开展,规划区外不得违规建设。贯彻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探索建立完善宅基地回收流转机制。要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快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为农房报建提供基本依据。农村居民实施建房前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且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同时,探索建设宅基地退出奖励机制,鼓励农村居民将依法取得,但长期不使用的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对主动退回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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