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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打回重审多久重判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
1、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重审案件的审限,仍按照一审审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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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如何回复法院起诉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不合法,民诉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3.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4.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在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交织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在诉讼程序的关系上存在一律“先刑后民”的倾向,这不仅是对现有立法的误读,不当扩大了“中止审理”情形的适用范围,更折射出长期以来在人们观念中根深蒂固的“重刑轻民”思想和“公权优先”理念。 刑法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民法保护的是个人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先刑后民”优先选择了保护公权利,这是为我国传统司法制度一直以来所认可的价值理念。但事实上,刑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但它们的性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完全不同,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法院审理民刑互涉案件时一律采取“先刑后民”做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江伟教授指出,一味坚持“先刑后民”,可能严重阻碍被害人的利益保护;①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先刑后民”体现的是公权优先的价值观念,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符。②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私权是现代社会的基础权利和本源权利。司法实践理应主动回应这种变化,重新定位民刑关系,区别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法院恶意中止审理不再固守“先刑后民”、“一律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的传统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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