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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恶意中止审理是如何的?你们可以简单的说明吗?

2022-08-05
在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交织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在诉讼程序的关系上存在一律“先刑后民”的倾向,这不仅是对现有立法的误读,不当扩大了“中止审理”情形的适用范围,更折射出长期以来在人们观念中根深蒂固的“重刑轻民”思想和“公权优先”理念。 刑法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民法保护的是个人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先刑后民”优先选择了保护公权利,这是为我国传统司法制度一直以来所认可的价值理念。但事实上,刑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但它们的性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完全不同,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法院审理民刑互涉案件时一律采取“先刑后民”做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江伟教授指出,一味坚持“先刑后民”,可能严重阻碍被害人的利益保护;①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先刑后民”体现的是公权优先的价值观念,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符。②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私权是现代社会的基础权利和本源权利。司法实践理应主动回应这种变化,重新定位民刑关系,区别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法院恶意中止审理不再固守“先刑后民”、“一律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的传统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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