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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冻结个人银行储蓄款的情形,如果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个人银行储蓄款进行冻结。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写明金融机构名称): ×××与×××……(写明案由)一案,×××(证件种类、号码:……)在你处××账户的存款……元,请暂停支付×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号裁定书 ××××年××月××日 (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03)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以(2003)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以上是法院解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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