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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减刑后假释的考验刑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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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减刑后假释的考验刑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而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并给予相应考验期限的刑罚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刑期。假释考验期满,如果能够遵守相应的规定,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即把原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期限与新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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