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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
【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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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醉酒后出意外,共同饮酒人应否承担责任案情介绍:在大量饮酒后,其中一饮酒者在回家路上或家中发生意外人身损害,受害人或其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饮酒人赔偿。各地法院的处理办法不尽相同。王利明:这个问题真的是很难。首先,喝酒人应该知道自己有多大酒量,即使喝多醉酒后出意外,共同饮酒人应否承担责任案情介绍:在大量饮酒后,其中一饮酒者在回家路上或家中发生意外人身损害,受害人或其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饮酒人赔偿。各地法院的处理办法不尽相同。王利明:这个问题真的是很难。首先,喝酒人应该知道自己有多大酒量,即使喝多了,脑子也应该还有意识,不应该一个人出去,显然,醉酒之人本身是有过错的。不过,喝酒虽有过错,但不能说有巨大风险,而其他人有无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这个人确实喝多了,处于无意识状态,自己不能保护自己,也可能对别人造成损害或对自己造成损害,我觉得其他人应负照顾义务。那么,这个义务从哪儿产生根据在哪里我认为可以考虑适用“在先行为义务”理论。同饮者实施在先行为,会引发一种在后的照顾义务。也就是说,喝过量的酒不能说有过错,但问题是因为共同实施了喝酒这个在先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所以,对于一个醉酒的人,其他共饮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这也主要适用于饮酒者离开时已经喝过量的情形。关键词:停车场丢车案情:到商场或酒店消费时,因车辆在商场或酒店的停车场丢失,而要求商场或酒店赔偿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按保管合同进行赔偿,也有人认为几元钱的费用系场地占用费,不是保管费用,不应赔偿。王利明:这个问题在全国很普遍,已成为法律上的难题。我的看法是,不能笼统地确定到底是保管还是支付停车占地费的问题,而是要进行个案分析。比如,在一家酒店门口临时停车一个小时,这可以算是一个临时占地费问题,不应认定为保管合同。但如果把车停在酒店的地下车库,由专人看管,这恐怕就不能叫临时占地了,而是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即便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车丢了的话,是否需要整部车全赔,也是一个问题。我认为,不能因为认定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就判决赔偿整部车的钱,也就是说,即使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车丢了,也不能判赔整部车的钱,否则有失公平。这里要有一个比率的分析。我曾经看过美国一个学者关于停车费问题的看法:你交多少钱,他就尽到多大的保护义务。如果交费高,那么看管义务就大,如果只交个三五元,注意义务就比较低了。所以,我觉得在保管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车丢了要赔多少钱,还要考虑其中的对价比例来确定注意义务的大小,最终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即使交的是占地费,车丢了,是否完全不赔偿,也需要讨论。交占地费肯定比形成保管合同的情况赔得少,但仅凭收取少许占地费就一分钱不赔,这对停车人也不公平。此种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是根据合同,还是根据侵权,目前还存在争议。
共同饮酒者之间不形成损害赔偿关系,共同饮酒者对因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害的共饮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共同饮酒行为已经明显致某一饮酒人处于不省人事的严重醉酒状态时,共同饮酒者应当预见到其共同饮酒行为已致使他人处于一种特定的危险状态,此时共同饮酒者应当负有将该醉酒人安全护送回家或及时送医的特定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就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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