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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在一审中诉称,李x田系市南法院的工作人员,自1996年市南法院的办公地点尚在香港西路时,就时常以市南法院的名义在宋xx处宴请且签单就餐,并不定期的以市南法院的名义结账。李x田以市南法院名义公款消费,所以允许其签单消费。2008年12月2日,李x田以年底要结账为由,将其所签的单据全部拿走,并出具了一份欠宋xx69000元的借条,声称于年底前全部结清,但自此以后,市南法院、李x田一直未与宋xx结账付款,也不再在宋xx处继续签单消费。宋xx多次催要,但市南法院声称与其无关,李x田则避而不见
1、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 3、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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