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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022-08-10
宋xx在一审中诉称,李x田系市南法院的工作人员,自1996年市南法院的办公地点尚在香港西路时,就时常以市南法院的名义在宋xx处宴请且签单就餐,并不定期的以市南法院的名义结账。李x田以市南法院名义公款消费,所以允许其签单消费。2008年12月2日,李x田以年底要结账为由,将其所签的单据全部拿走,并出具了一份欠宋xx69000元的借条,声称于年底前全部结清,但自此以后,市南法院、李x田一直未与宋xx结账付款,也不再在宋xx处继续签单消费。宋xx多次催要,但市南法院声称与其无关,李x田则避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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