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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登记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记载之日为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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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记载之日为登记日。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或公告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公告,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实地查看的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材料、公告、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的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核时限。
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出售房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手续:(一)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继承、受遗赠房屋既成事实的书或;(二)自然人因处分房屋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三)代理人代为申请撤回登记的;(四)赠与房产的;(五)处分被房屋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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