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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者污染事故,当事人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控制和清除污染...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拨款;(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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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
发展水路交通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生态功能区。航道、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港口生产作业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依法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经营。鼓励、支持港航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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