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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建设的,应当分期申请规划许可证,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可以同时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以上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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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市政类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人意见(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或已完成代征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除外);(三)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四)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批准文件(城市市政管网更新、改建及老旧小区完善市政配套项目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道路建设工程还应提交各专业管线单位配合道路同步实施管线的意见;管线接口和道路开口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合法的证明材料;对城市安全、、文物保护等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采取查封现场、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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