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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可以同时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以上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停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定线和槽底定位,并在建筑工程的基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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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市政类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人意见(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或已完成代征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除外);(三)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四)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批准文件(城市市政管网更新、改建及老旧小区完善市政配套项目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道路建设工程还应提交各专业管线单位配合道路同步实施管线的意见;管线接口和道路开口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合法的证明材料;对城市安全、、文物保护等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规定的程序修改:(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三)整体建设项目、位于独立地块内的分期建设项目,在尚未实施建设、不违背规划条件、不涉及他人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同意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申请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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