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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按照以下情形进行确定: 1、有约定的,应当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 2、没有约定,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
确定销售合同履行地点: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 2、合同不能确定的,可以协议补充;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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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地怎么确定?双方进行货物买卖的,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管辖权的确定问题。买卖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可以参照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如果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履行地位合同履行地。 未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履行地;未约定的交货地的,以法律确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履行地点不确定,目标是货币,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目标是房地产,以房地产所在地为履行地;是其他目标,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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