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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范是: 1、根据民法典,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2、如无约定,可协议补充; 3、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仍不确定的,支付货币的,履行地点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房地产的,履行地点在房地产所在地;其他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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