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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对合同欠缺上述条款的,将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第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对合同欠缺上述条款的,将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第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对合同欠缺上述条款的,将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第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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