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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除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 我国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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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力,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那么是无效的。如果仅仅只是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能仅凭此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关于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人民法院不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企业法人签订的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因此,公司不能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公司订立的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者能够履行,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合同相对人善意,越权法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的,视为合同有效; (三)如果公司越权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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