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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批。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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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国家对从业资格有规定的,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掘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作业、采石挖沙、打井取水;(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轨道交通地下设施安全,危及轨道交通运营活动的;(五)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六)需移动、拆除和搬迁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七)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无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但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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