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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是应该如何规定的呢?

2022-09-02
一、时间、离婚探视权的规定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二、离婚子女探视权、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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