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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小孩的,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而消除,不直接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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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你朋友是有的。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其探望权的行使。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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