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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母之间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
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母之间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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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第 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这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和效力上讲,是同女关系一样的。法律上是禁止父母辈份的人同子女辈份的人结婚的养女间虽然没有自然血亲关系,排除了结婚对下一代子女的不良影他们在法律上仍属禁止结婚范围内的人。所以,养女同养父间是不同样的道理,养子同养母间也是不准结婚的。另外,从我们中华民伦理道德观念来说,这样作不妥,也为民间习俗所不容。对当事人一直以父女相称的关系,母子相称的关系,骤然间变成夫妻关系,称呼,这在各自心灵中也是难以消除那已经建立的父女、母子感情份观念的。所以,尽管现实生活中有的收养关系当事人间萌发了结还是应当放弃这种愿望,另择配偶为好。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可以结婚。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姻亲,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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