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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原告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但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且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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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离婚案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了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外,还要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就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从这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是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当事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思的,出庭申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只由诉讼代理人代理。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这两项法律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收到法院的开庭发票后,如果确实有不能上庭的客观事由,应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可以依法延期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或特殊情况,事先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可以撤销诉讼。
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被告拒不到庭是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审判长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依法判决。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诉讼离婚原告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但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且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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