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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其他程序的审判。 2、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
二审必须适用合议庭,且人数为三人--均为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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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审理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限定的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一审案件,应作限缩性解释:第一、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必须是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必须是初审案件。据此,法院审理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审理,不符合法律限定的精神。扩展资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可以申请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一审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这些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代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法院组织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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