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小车超载处罚: 第六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二、企业四面楚歌 改革尚未完成,逼迫新企业破产的行动逐渐开始了: 1、工商局以公司所属线路的营运车辆属挂靠车辆为理由,收工商管理费,每台车每月20元/座。比如扶余——五家站胜利中客16个座,公司每月收车主500元,却要从中支付工商局320元,不交就扣车。 2、公司只有线路,没有车辆,自然就没有固定资产账。因此,地税局向公司所属线路的车辆按个体户收税,比如扶余——松原16座的胜利中客一年税金高达6712元。致使公司所属车辆的车主对公司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 3、改制开始时,筹委会说,为了公司能收取线路费,经营客运公司线路的车辆必须到公司交各种税费,运管所不能直接收费,并且和运管所签订了协议书。(也正因为如此许诺,职工们才毫不犹豫的同意了改制)。可几个月后,运管所就直接收取这些车的税费了。没有了运管所的保护,公司的线路费也就收不上来了。 企业经营不下去了,总结其原因,才觉得是政府将一个国有企业改革成了一个根本就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哪个行政管理部门念一声紧箍咒,都能将它置于死地。 《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筹委会不去办公证,职工到公证处问是什么原因,答复是:不合法,公证处不给公证。——原来《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是无效的。 新改制的企业经营不下去了,“全权负责”的筹委会领导也翻了脸。交通局局长说,你们和主管局已脱离了关系,交通局不管了。 县信访办主任说,你们上访也没用,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意思是说客运公司改制是县里搞的,县里不能纠正自己的错误)。 找县委书记、县长,老百姓根本见不到。 向县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书交上去多日后,得到的答复是:“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扶余县客运公司的复议申请不在受理时限内”。 到法院起诉,属于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法院不受理。 二百多名职工又在内部闹起了矛盾。矛盾的焦点是,这样的公司股东能分到红吗? 没办法,于2001年6月,把“奉送给全体职工的”资产变卖后,按入股比例分钱了事。 至此,扶余县客运公司职工连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都没有,只有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一人分了几千元钱,就被推向了社会。 那么,用于买断工龄的98、4万元是不是企业净资产呢? 客运公司1992年就从职工工资中扣社会统筹款,但没交到社会保险公司,到98年底拖欠每个职工养老保险费大约3969.4元×245名在岗职工,共计拖欠社会保险费97、25万元(估算)。企业改制时,筹委会隐瞒了企业由国家强制规定而形成的债务,用职工养老的钱给职工买断了工龄。 另外,职工们从九四年就不开工资了,一直到九八年改制。期间没给工人发生活费。当时工人们不懂。
1.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出租车是指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指定地点的车辆,并不是指所有的营运车辆。 2.根据《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997]456号)第二条“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第七条“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的规定,除出租、旅游外其他营运载客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10年,经检验合格的可延长5年。 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第二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第三条“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的规定,旅游营运载客车的强制报废年限10年,经检验合格的可延长10年。 3.根据现行有关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我们整理出《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附后,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41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346人已浏览
6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