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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职务;2、 客观上,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3、 主体是特殊...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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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也就是说,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目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为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利用职务之便,以贪污罪、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处罚规定】对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贪污金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忏悔,积极返还赃物,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三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2.贪污罪所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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