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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为了规范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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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XX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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