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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时候,按公司法股权转让的规定处理,所以对其他股东是有影响的,股权质押给其他股东之外的人,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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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对其他股东一般没有影响。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公司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干股”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赠与而形成,其出资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也可能未出资,或者未全部出资。对于未出资或未全部出资的,应参照上述空股、出资不足的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处理。 如果“干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赠与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有特殊的限制,可以参考上述对股东间限制股权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该规定认定了干股和技术股存在的合法性,不能以干股和技术股股东转让股权而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通常说的法律效力和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得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承担。(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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