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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会影响股东行使转让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和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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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股权质押在一般情形下,不会影响公司股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化水平不断提高,在这种经济背景下,新的融资方式不断孕育而生,股权质押就是时代的产物之一。如今,股权质押已然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管道之一,将账面上“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现金流,实现了资本的再次流通。从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质押公告可知,2007年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共发生了415次股权质押行为,到2012年,这一数字上升到771次,在此期间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共达到3024次。 然而,在现实中的许多典型案例引起了人们对股权质押的担忧,鸿仪资本系的倒塌,2006年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的曝光,大股东利用通过股权质押抽逃资金的事件屡见不鲜。股权质押这个时代的新产物似乎并没有发挥其财务杠杆效应,反而成为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段之一
大股东股权质押在一般情形下,不会影响公司股改。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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