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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棚户改造时,关于宅基地的补偿问题

2024-12-14
棚户改造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与房屋征收程序和土地性质有关。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其补偿标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的房屋价值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由于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具体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n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n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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