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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除非经特别批准也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外资企业虽然其全部资本均由外商认缴,但是其本质上仍然是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应特别适用我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其他未作特别规定的,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外资企业的公司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作特别规定,因此需要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一般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虽然是一名董事,但是他仍有权行使公司最高执行机构所具有的权利,在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充当董事会的角色。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如果这家公司没有董事会,那么应当至少设一名执行董事代行董事会职责。在有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只需由该执行董事出具一份《董事决定》之类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管理决议文件,对相关决议事项作出决定,由其签名即可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此外,如果没有执行董事,也可以由出资人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以取代董事会决议。不过,出于合法合规的考虑,公司应当及时补正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的法律暇疵,并向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表决,并没有规定必须1/2通过有效。事实上,股东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其它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上就是股东会决议设立经营管理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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