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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该法规明确上市公司现金收购资产可以豁免审核,而过去繁琐的审批程序抑制了上市公司提前筹备现金收购的积极性。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再适用于本办法。 按照《管理办法》,如果现金收购已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募投项目经过审批,则不需要作为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再次接受审核。但是,若没有将现金收购明确作为定增募资用途,如果未来该收购触发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则仍适用于《管理办法》。进一步构成借壳上市的话,则仍要接受并购重组委审核。
选择现金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100%现金支付的并购无需证监会审核。在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类重组方案审核较为严格的情况下,100%现金支付的并购方式,可能成为一些公司的优先选择。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果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那也要根据公司章程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一般情况下收购都要信息披露对外公告 被收购公司的信息太混乱了不是符合五十一条应该是符合五十条吧五十条是关于完整经营实体的规定结合符合二十八条但不符合十二条的信息该被收购公司应该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业绩需要模拟计算但可能经营时间不满3年或者最近两年净利润不达标但楼主又说不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标准那第十二条根本就不适用谈不上什么符合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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