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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热潮还在继续,有些付了尾款的买家已经收到了购买的商品,而网购中不满意就退货的也大有人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则有: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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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热潮还在继续,有些付了尾款的买家已经收到了购买的商品,而网购中不满意就退货的也大有人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在网购情形下的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权利。 但在实践操作中,很多商家均会以种种理由,限制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比如设置本店不可退货清单,或提出极为严苛的退货条件等。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为原则,以少数情况下的不可退货为例外。 部分商家设置不可退货清单,并动辄在该清单上列举上百项商品,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且清单上的绝大多数商品,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商品(即定作、鲜活易腐烂、期刊等少数几类)。 因此,如消费者发现商家的不可退货清单上有不合理的项目,可要求商家予以纠正。对于附加的外包装完整等退货条件,也可予以严词拒绝。
以外,其他商品都适用: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5、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6、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7、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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