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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
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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