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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受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干涉。一般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都会询问是否自愿,因此在非自愿下是不能登记的。 其次,需要满足结婚法定年龄。《民法典》对年龄有明确限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有些地区按照习俗在达到法定婚龄前办理结婚仪式的,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需要在双方都满足法定婚龄后补办结婚证。 再次,考虑到婚后生活以及对孩子的影响。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不能结婚的。生理上认为,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结合,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 最后,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登记结婚,比如性病,梅毒和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当然,如果患病期间登记结婚的,但结婚后治愈的,就属于有效的婚姻关系了。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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