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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统一(适应)的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是立...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的称之为罪刑均衡、罪行相应(相称)。最经典的表述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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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罚相当原则,准确的叫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在定罪量刑时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此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的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依据这一规定,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任何人来说,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原则集中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正义性。
罪刑法定适用原则如下: 1、禁止溯及既往。即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3、禁止类推解释。即对《刑法》应严格适用和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均衡或者犯罪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重要性。量刑重,量刑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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